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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周孟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朱國輝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列舉式">■列舉式■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__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