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
分公司
債 務 人 林文堂即豐饌食品企業社(原名豐味企業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8,25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