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債 務 人 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
聲請人並未提出釋明債權存在之資料,經本院定
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