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0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宏霖
債 務 人 呂帥虢
㈠新臺幣(下同)1,240,80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債權人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0.7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61,39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0.7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