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
債 務 人 黃勤翔
㈠新臺幣(下同)23,138元,及其中11,074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36,941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31,774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26,708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19,276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17,76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14,48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㈧13,55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㈨8,357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㈩8,357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