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璧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33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9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