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
債 務 人 美吉登餐飲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O新臺幣(下同)6,95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6,954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