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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靖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13,468元,及其中7,889元部分,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4,657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3,092元,及其中2,092元部分,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1,266元,及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