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薛榮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75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0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