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芳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06,9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芳鳴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340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月調整)加碼年率0.93%,依房貸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㈡債務人張芳鳴於民國 104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3%,依房貸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㈢債務人張芳鳴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萬元,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93%,依房貸借款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㈣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8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3413號可憑,誠屬是,依房貸借款約定書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206,97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㈤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012,094元
張芳鳴
自114年8月30日起
至114年9月30日止
年息2.64%
001
8,012,094元
張芳鳴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8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68%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8個月者,按年息2.64%計算之利息
002
1,097,440元
張芳鳴
自114年8月30日起
至114年9月30日止
年息2.64%
002
1,097,440元
張芳鳴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8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68%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8個月者,按年息2.64%計算之利息
003
1,097,440元
張芳鳴
自114年8月30日起
至114年9月30日止
年息2.64%
003
1,097,440元
張芳鳴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8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68%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8個月者,按年息2.6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