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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呂秀香  


            潘木山  


一、債務人呂秀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95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木山給付之。
二、債務人呂秀香應向債權人給付38,31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木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