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康琬琦(原名康芷瑜)
㈠15,245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8,394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11,453元,及其中本金4,453元部分,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10,827元,及其中本金3,827元部分,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