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3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柏廷
㈠282,08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0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80,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96,33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