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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7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怡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9月19日止,尚結欠41773元消費款、947元循環利息,總計42720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1773元
陳怡伶
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支付命令收受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