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聿德(兼丁宜仙之繼承人)


            張佑馨(即丁宜仙之繼承人



            張博竣(即丁宜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佑馨(即丁宜仙之繼承人)、張博竣(即丁宜仙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宜仙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聿德(兼丁宜仙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4,5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張佑馨(即丁宜仙之繼承人)、張博竣(即丁宜仙之繼承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宜仙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聿德(兼丁宜仙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訴之聲明:(一)、債務人張佑馨、張博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丁宜仙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聿德連帶給付債權人(以下同)284,50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二)、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張佑馨、張博竣等於繼承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聿德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一)、緣債務人張聿德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6年間就讀萬能科技大學時,邀同(案外人)丁宜仙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29萬9,120元整。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債務人張聿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8萬4,50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丁宜仙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死亡,債務人張聿德、張佑馨、張博竣依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一一七四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一一四八及一一五三條之規定,債務人張聿德、張佑馨、張博竣應於其被繼承人丁宜仙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4504元
張聿德、張佑馨、張博竣
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284504元
張聿德、張佑馨、張博竣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84504元
張聿德、張佑馨、張博竣
自民國114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