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7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靜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4,6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林靜鈺於民國106年05月間與
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
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74,640元(含本金68,352元、利息6,288元)及其中68,352元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
相對人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6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