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游美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816元,及其中88,023元部分,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66,627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72,505元,未受償違約金14,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