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存金事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歐芳婷
一、
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123,388元,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暨已結算利息65,226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