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幸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3,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吳幸芳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向
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394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