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
債 務 人 陳昱閩(原名陳俊銘)
㈠34,572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11,791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8,795元,及自民國9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