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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語函  

            徐芳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8,2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江語函前就讀德育護理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徐芳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其中編號1未結清),金額總計為41,57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㈡債務人於114年09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今尚積欠本金8,24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徐芳儀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46元
江語函、徐芳儀
自114年8月15日起
至114年11月3日止
年息1.775%
001
8246元
江語函、徐芳儀
自114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246元
江語函、徐芳儀
自114年9月16日起
至114年11月3日止
年息0.1775%
001
8246元
江語函、徐芳儀
自114年11月4日起
至115年3月15日止
年息0.2775%
001
8246元
江語函、徐芳儀
自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