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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幸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33,30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幸芳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033,301元整,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