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幸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33,30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吳幸芳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向
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033,301元整,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