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68號
債 權 人 王凱莉
債 務 人 辰和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鴻文
一、
債務人辰和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張鴻文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93,000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菱駿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張鴻文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00,300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