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61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明人因
債權人與
債務人廖宏錫間
求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對
第三人五結二結郵局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之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對第三人五結二結郵局之存款債權,依第三人所陳報之存款紀錄明細,均為行政院身障補助款所存入之款項,依
上開說明自不得強制執行。準此,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