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6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謝進財即陳進財間
求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