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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6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進財即陳進財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