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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4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債  務  人  黃名豊  



上列當事人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名豊於宜蘭監獄之勞作金、保管金,債務人現已移監至嘉義監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