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46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林輝雄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
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等資料,
惟查債務人設籍嘉義縣,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證,因債務人之
住所非在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