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王弘耀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瑞麟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
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114年4月21日之民事
陳報狀所載,債務人僅有羅東竹林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28元,而保單為醫療險無解約金,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此與羅東竹林郵局114年4月14日陳報狀所載存款僅28元相符,並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9日南壽保單字第1140053291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1140114481號函向本院陳報債務人之保單無解約金相符。再依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均為0元。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所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