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歐素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耀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
當事人因
債務人歐素蘭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所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
按自
債權表公告之
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
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法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程序中由本院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將執行中之案件併入
本案執行及通知
第三人進行換價之處分,是並未選任清算管理人為清算財產之變價,本院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由本院依本院114年12月23日公告之確定債權表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
予以裁定認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裁定業於115年6月30日公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4項規定,對於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