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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高玟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除新臺幣(下同)416元之存款、機車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函等附卷可佐。又上開存款數額極低,且機車係於2017年出廠經折舊後亦顯無清算變價之實益,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亦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