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高玟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有
上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聲請人除新臺幣(下同)416元之存款、機車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函等附卷
可佐。又上開存款數額極低,且機車係於2017年出廠經折舊後亦顯無清算變價之實益,
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
債權人就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亦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