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吳冠諺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繼承權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在案,
爰請求確定
本件之訴訟費用等語。
三、
惟查,本件聲請人未檢附任何單據資料。是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本函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確定訴訟費用,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