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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育宏  


相  對  人  陳芷漩即陳麗娜


關  係  人  蔡健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陳芷漩即陳麗娜之住址記載「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弄00號」,應更正為「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