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育宏
相 對 人 陳芷漩即陳麗娜
關 係 人 蔡健聰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中關於
相對人陳芷漩即陳麗娜之住址記載「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弄00號」,應更正為「住宜蘭縣○○市○○路00巷0弄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