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明玲、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行使
抵押權足使抵押權消滅,性質上
乃屬抵押權之處分,依
民法第831條
準用同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廳民一字第22562號函
參照)。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債權額比例登記為10000分之907,
本件抵押權之聲請人應以聲請人及「其他
共同抵押權人」為共同聲請人,或應得全體共同抵押權人之同意。故請具狀增列「本件抵押權全部抵押權人」為本件聲請人(應記載姓名、送達處所),並補正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或提出其他共同抵押權人同意行使抵押權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全部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