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正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
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促聲請人提出本票
正本後,確認該本票
所載付款地為台北市信義區,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