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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相  對  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有所之誤載,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