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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  請  人  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相  對  人  林哲里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04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112年12月30日
70,000元
112年12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會務編號080M000000-00(11-2)
002
112年11月10日
80,000元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會務編號080M000000-00(9-2)
003
112年6月7日
110,000元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會務編號090M000000-00(3-2)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