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莊嘉婕  
            莊予涔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偲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莊俊源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莊俊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俊源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死亡,相對人2人為其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及其子女之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莊俊源於113年2月21日死亡,而相對人莊嘉婕、莊予涔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莊俊源之繼承人即相對人莊嘉婕、莊予涔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