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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張國華  
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相  對  人  李隆吉  
            李隆榮  

            李隆國  
            李隆美  
            李隆華  

            李隆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李隆富之債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隆富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隆富於114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李隆吉、李隆榮、李隆國、李隆美、李隆華、李隆滿業於114年6月2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80號裁定依法為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明屬實,是被繼承人李隆富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