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莊嘉婕
關 係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關係人前曾命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
237號),
聲請人即
繼承人莊嘉婕於民國114年9月1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莊俊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宜蘭縣○○鎮○○○路0巷0號)於110年8月27日死亡,
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莊俊源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
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莊俊源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