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俞芸涵(原名:俞玉真)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乙事而寄發
存證信函予相對人,但信件卻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被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時所提資料,其
上開通知並未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通知聲請人提出有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
債權讓與通知而被退件之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於同年7月14日補正到院之資料顯示,其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應已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尚與
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