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杜心媃
上列
聲請人因延長安置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應類推
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因延長安置事件,提起
抗告,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等情,有
聲請狀、宜蘭縣羅東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
可參,復有本院調取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明細表、所得明細表在卷足考,是本件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