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沈欣蓓
上二人共同
粘世旻律師
本訴原告 沈溪河
2樓
反訴被告即
本訴被告 沈慶宗
周沈秀英
沈猷翔
沈維明
沈榮杰
沈政輝
周增麟
上列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確認
遺囑無效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
訴訟費用。茲查,反訴原告提起
本件反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被
繼承人沈月里之遺產(金)價額暫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660,611元(計算式:〔1,000+665〕×5,200+2,611=8,660,611),據此暫定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496,734元(計算式:8,660,611×〔1/10×2-1/20×2〕≒866,06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反訴之訴訟費用11,51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