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國潤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天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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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張文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