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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勝遠
相  對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業據提出宜蘭縣宜蘭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