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勝遠
相 對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
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1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等情,
業據提出宜蘭縣宜蘭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