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許婉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