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優得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宜蘭縣東光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羅簡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惟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
暨相關之事實及證據。茲依
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得
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