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游名鴻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
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
簡上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
簡上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為核對就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陳述有關調查證據之請求等內容,且因案件審理程序及證據使用不利於自身
等情,
爰聲請
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黃千瑀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