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蔡媛媛
上列原告蔡媛媛與
被告李建隆、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環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849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65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1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