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素玥即佳鴻教育用品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651元(計算式:本金663,415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22,236元=685,651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