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吳佳蓉
上列原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與
被告福聯防災事業有限公司、李俊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3,398元(含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11日前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
11,183,297元+1,940,101元=13,123,398元